中港專線海運提單丟失如何處理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根據提單中收貨人欄的填寫方式,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收貨人欄中記載方式不同,提單的轉讓方式也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提單在運輸和貿易中具有許多的功能,當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單還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將貨物交給真正擁有貨物所有權的提單的持有人是承運人的義務。在信用證貿易中經常會碰到已簽發的提單丟失的問題,承運人應綜合考慮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利益,正確對待提單丟失的問題。
裝船單據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
中港專線提單在寄送過程中丟失可能有數種情況: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送交開證行后,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交由快遞公司后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后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后丟失。
在(1)和(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在(2)和(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問題是丟失往往發生于第(3)種情況,依現行有效的郵政法規,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提單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只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信用證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是以托運人結匯、收貨人向銀行支付貨款贖單而轉移的。在收貨人贖單提貨前,托運人更有權力向承運人主張貨權。在托運人已經聲明原提單作廢的前提下,只有向開證行付清貨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才能真正擁有貨權,而未付清貨款時,貨物所有權并未轉移到提單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丟失的提單,則肯定不是從銀行贖單得來,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單持有人,也就無權向承運人主張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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