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進出口運輸報關
中港進出口運輸報關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以外應當在裝貨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中港進出口運輸報關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在裝貨發運前通知海關查驗,海關憑出口貨物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填報的全部單證查驗貨物。
海關對單貨相符的貨物予以放行。將“出口報關單”及相關數據錄入轉關系統,打印“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制作出口關封,隨同加蓋有“海關監管貨物”印戳的貨物運單,交由運輸工具負責人帶交出境地海關。
中港進出口運輸報關出口貨物到達出境地,出境地海關核實貨物情況正常準予貨物出境后,將《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回執寄送啟運地海關,并通過計算機轉關系統將貨物實際出口信息傳輸回啟運地海關,啟運地海關憑書面回執和電子回執對出口轉關貨物核銷結案。
啟運地海關憑出境地海關回執,及時辦理海關環節的出口退稅、外匯核銷手續。
海關稽查的主要程序及內容
海關稽查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或它的步驟有哪些?
根據《稽查條例》,海關稽查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1、通知程序。海關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應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2、海關組成稽查組。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稽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3、海關實施稽查。在實施稽查過程中,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等職權,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
4、稽查報告。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應當向海關提出稽查報告。稽查報告報送海關前,應當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
5、被稽查人反饋意見。被稽查人在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6、海關作出稽查結論。海關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7、海關稽查處理。根據海關稽查結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無違法行為的,分別情形予以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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