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關貨物報關單證丟失后該如何操作
在中港進出口中報關單證是進出口報關貨物環節中最主要的單證,如果不小心遺失那么下一步該如何操作呢?若是已退稅或不需要辦理退稅的企業,就沒必要補辦了;若還未辦理退稅那么企業就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補辦或直接交于深圳報關行代辦。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書面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
在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一般為一年)內,原簽發海關可直接調用報關單結關庫予以打印補發,并在補發的報關單左上角批注“補辦”字樣,同時加蓋“驗訖章”。
對超出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存儲期限,且自進出口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進出口報關單,進出口報關貨物單位應持加蓋單位公章的“情況說明”、“進出口報關貨物情況證明”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外匯局根據進出口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審核進出口單位提供的有關憑證和商業單據,通過“核查系統”及“出口收匯核銷系統”核實該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后,在“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外匯局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或“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將“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一聯同“情況說明”一并留存,“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二聯退進出口單位。進出口單位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海關查閱核實存檔報關單后,情況正常的,由經辦關員簽字并加蓋“驗訖章”,一聯歸檔,一聯退進出口單位辦理收付匯及核銷手續,不需再補辦報關單證明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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